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1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許美秀
送達處所:屏東縣○○鎮○○里○○巷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727元,及其中新臺幣16,760元部分,自民國9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4,226元,及其中新臺幣125,707元部分,自民國9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