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榮貴即張基逸之繼承人、債務人黎竹紅即張基逸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所請「利息」及「遲延利息」之請求利息期間為何?按利息或遲延利息均屬使用原本所生之利息之債,僅其發生之時點有所不同,即清償期前得請求利息,清償期後方得請求遲延利息,兩者之計算期間自不應重疊複計。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