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文賢
代 理 人 陳俐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天良、許子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據,債務人許天良、許子鋗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請陳明是否請求其等與債務人(即借款人)許子鋗「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陳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