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7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孫朝弘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巷00號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482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4,992元,及自民國10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827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970元,及自民國102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