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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正強  
上列聲請人與張瑞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瑞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三、承上,如無法提出,是否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56,300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法定利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