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余孝萱兼余永吉之繼承人
余皓偉兼余永吉之繼承人
○○○○○○○○○地區○○○○○0○○○○○○00000號信箱)
余心惠即余永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永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6,6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余孝萱兼余永吉之繼承人、余皓偉兼余永吉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1,2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余孝萱於民國106年至107年間邀同案外人余永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66,750元整;債務人余孝萱另於民國107年至111年間邀同債務人余皓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132,611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120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余孝萱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6,694元、131,2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而債務人余皓偉、案外人余永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案外人余永吉已於民國107年6月1日往生,其繼承人余孝萱、余皓偉、余心惠未拋棄繼承,則余孝萱、余心惠、余皓偉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永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余孝萱依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余皓偉亦應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余孝萱、余皓偉、余心惠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83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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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余心惠即余永吉之繼承人、余孝萱兼余永吉之繼承人、余皓偉兼余永吉之繼承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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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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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余心惠即余永吉之繼承人、余孝萱兼余永吉之繼承人、余皓偉兼余永吉之繼承人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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