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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李福奎
上列聲請人與張志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違約金自民國118年11月14日之釋明文件。
二、承上,如無法提出,請具狀提出更正為正確的違約金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