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文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邱善德即至善商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