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張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136元,及其中新臺幣24,129元部分,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15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736元,及其中新臺幣11,506元部分,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150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424元,及其中新臺幣18,369元部分,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15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