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6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謝祖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8,204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謝祖宇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88,204元,及自民國114年0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4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3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