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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