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75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黃麗華
送達處所:台中市○○區○○街00巷00號之0
送達處所:台中市○○區○○○路00巷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303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4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8,859元,及其中69,103元,自民國95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