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家銘即劉明翰
劉晉瑋
王苡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2,5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劉家銘即劉明翰、王苡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3,0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 緣債務人劉家銘即劉明翰於民國100年11月至106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劉晉瑋、王苡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2,529元整,復於民國107年12月至109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王苡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3,05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家銘即劉明翰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劉晉瑋、王苡庭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992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