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2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劉俊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411元,及其中新臺幣22,265元部分,自民國11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