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承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9851***04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9,17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及每月新臺幣250元行銷費用賠償款(逐日遞減)之釋明文件。(經查狀附原門號09851***04專案同意書僅約定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9,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