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宥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陳宥安為未成年人,故應提出債務人陳宥安法定代理人陳芊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