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群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新臺幣(下同)110,798元,及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5年9月22日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37,387元,及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6年3月1日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