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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77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  務  人  簡慶福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村○○路○段000巷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524元,及其中9,865元,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2,876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前約專案補貼款,惟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無上開門號之前約專案補貼款收取依據。嗣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前約專案補貼款2,876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於114年6月19日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前約專案補貼款2,876之釋明文件。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