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順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郵件回執,其投遞日期為民國111年5月15日,惟本件債務人於107年4月間即入法務部○○○○○○○迄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就系爭債權之讓與行為尚未合法通知債務人。故請提出已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如: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