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麗儒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彥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65、週年利率百分之2.36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即提出借據所載貴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