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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怡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崇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本金9,826,654元、492,291元違約金部分之請求為「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