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7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徐郁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2,99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4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5日起至115年1月4日止,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第1個月以2,087元,第2個月以4,196元,第3個月以6,328元,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3至6個月以內者,以122,990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以122,990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