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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何玟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春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龍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陳春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狀附支票退票單影本記載事項模糊,請提出能清楚辨識內容之退票單(須可清楚看出票據種類、金額、退票日、戶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