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樂台鵬
上列聲請人與莊靜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街00號」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查狀附債權催告通知係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寄送至「高雄市○○區○○○○街00號14樓」,惟債務人已於113年10月17日自上址遷入現戶籍地,是債權人前催告難謂合法送達予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