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相對人陳亮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金鑫泥作工作行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陳亮妤即金鑫泥作工作行」,並請提出金鑫泥作工作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陳亮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