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淑芬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宸品工程行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何建忠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張淑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