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淑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同意支付民國113年5月15日至113年7月31日保養費用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