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孔詩婷 Lavaus·Kuvaqasa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6,0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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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0日止,以本金4,57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81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4年5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0日止,以本金9,19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81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10日止,以本金13,851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81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0日止,以本金245,71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81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1日止,以本金245,71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62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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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9日止,以本金1,485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2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4年5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9日止,以本金2,98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2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9日止,以本金4,494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2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9日止,以本金120,30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2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9日止,以本金120,30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24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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