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鍾耘萱
劉承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鍾耘萱、劉承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鍾耘萱、劉承憲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