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詹順成
送達處所:台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詹順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詹順成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請提出本件原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經申請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之釋明文件。聲請人已於同年7月1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債權人於114年8月14日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本件原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經申請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之釋明文件(僅有其公司門號0938***759電信帳單)。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