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9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潘孟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366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3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7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