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4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施紹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2,18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8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46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8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