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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照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淑芬即林清中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林清中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確認是否更正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清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06,11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清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