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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江作旻  

                      送達處所: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臺南歸仁○○0000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9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及週年利率
1
42917
自民國11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10.92
自民國114年5月8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7日止,以本金5,965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6月8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7日止,以本金11,985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7日止,以本金18,06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7日止,以本金42,917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1月8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7日止,以本金42,917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84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