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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賴正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電信帳單(帳單金額應分別為新台幣18,311元、59,202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