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康光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4,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原提出之同意書模糊不清,無法識別)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