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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7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邱哲偉即邱祥毅之繼承人等3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邱祥毅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吳利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