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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7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董芃妤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號0樓之0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董芃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董芃妤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聲請人已於同年8月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