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7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國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及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