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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林旻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7,9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及週年利率
1
137,998元
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10.12
自民國114年5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3日止,以本金3,09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23日止,以本金6,21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7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23日止,以本金9,367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23日止,以本金137,99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23日止,以本金137,99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24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