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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生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新臺幣68,886元,及自民國94年6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