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雷文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聲請狀內所附物品買賣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1條之約定,不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申請人及其連帶保證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故請向債務人雷文彬催告繳款,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