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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國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淑芬、蘇永洲即佳晉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與相對人蘇永洲即佳晉企業社有成立聲請人主張之買賣契約法律關係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淑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若是,請更正聲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