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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9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吳念芷  
債  務  人  劉吉明  

            李麗雪  

一、債務人劉吉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469,587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以核算未受償之利息15,371元。如對債務人劉吉明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麗雪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劉吉明應向債權人給付300,918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劉吉明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麗雪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