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仁永曜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仁永曜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方仕帆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仁永曜有限公司約定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債務人仁永曜有限公司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