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0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彩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877元,及自民國95年1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百分之1.65計收帳戶管理費,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帳戶管理費,暨自民國96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帳務管理費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帳務管理費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4,851元,及自民國96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