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4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普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205條修正條文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生效。故請陳明是否更正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1,000萬元之利息部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