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杰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之居所「屏東縣○○市○○路000○00號」是否正確,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
二、請陳明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94,960元起息日之定儲利率指數為週年利率「1.59%」或「1.72%」。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