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5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施志賢
債 務 人 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林美櫻
貝安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鍾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6,015,12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541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