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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朱彥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3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